|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乐中市监罚(2021)32号 | 乐山市中嘉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 乐山市中嘉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 915111007208410789 | 毛*东 | 自2020年8月18日起,当事人的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集成系统损坏,充装数据一直未上传该系统。截止2020年12月16日,该系统仍未正常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自动履行;2021.2.1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9 |
| 2 | 乐中市监罚〔2021〕71号 | 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万达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江津白酒)案 | 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万达店 | 91511100MA6287B7X8 | 陈*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31日购进了江津白酒6瓶并开始销售,售价68元。当事人在系统调整该商品价格后未及时更新标价签,导致标价与实际收取费用不一致,截止2021年1月2日,按78元销售2瓶,多收取价款2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自动履行;2021.3.26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1 |
| 3 | 乐中市监罚〔2021〕111号 | 乐山市市中区缇娜美容院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 乐山市市中区缇娜美容院 | 92511102MA65G5K19J | 毛*娜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含有“年终钜惠,双日狂欢……充值大礼包,充值2000元送……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克丽缇娜所有”等内容的宣传资料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自动履行;2021.3.26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1 |
| 4 | 乐中市监罚〔2021〕121号 | 乐山市市中区音秀服装店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乐山市市中区音秀服装店 | 92511102MA67CQAW6H | 吴*辉 | 当事人经营的双面呢外套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9元;2、罚款人民币2097元。 罚没款共计2836元。 | 自动履行;2021.4.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5 | 乐中市监罚〔2021〕130号 | 乐山市中心城区洛丽珀服装店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洛丽珀服装店 | 92511102MA67DNPG8E | 林*华 | 当事人经营的飘带中长羽绒服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9元;2、没收不合格飘带中长羽绒服1件;3、罚款人民币4229.5元。 罚没款共计4448.5元。 | 自动履行;2021.4.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6 | 乐中市监罚〔2021〕131号 | 乐山市中心城区田贰平孕婴用品店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田贰平孕婴用品店 | 92511102MA65MLME4Y | 田* | 当事人经营的撞色领加厚套头毛衣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罚款人民币327.25元。罚没款共计349.75元。 | 自动履行;2021.4.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7 | 乐中市监罚〔2021〕132号 | 广州福豪服饰有限公司四川乐山分公司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广州福豪服饰有限公司四川乐山分公司 | 91511100MA62869N5T | 伍*平 | 当事人经营的毛衣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人民币436元。 罚没款共计628元。 | 自动履行;2021.4.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8 | 乐中市监罚〔2021〕133号 | 乐山市市中区阮旭服装店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乐山市市中区阮旭服装店 | 92511102MA67J48Y8C | 阮* | 当事人经营的套西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2、罚款人民币4008.5元。 罚没款共计5878.5元。 | 自动履行;2021.4.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9 | 乐中市监罚〔2021〕134号 | 乐山市市中区一禾餐饮店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 乐山市市中区一禾餐饮店 | 92511102MA6BDQ763J | 卿*胜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上发现了标识有“大和寿司……享受菜品85抵100元优惠……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和寿司所有”等内容的宣传单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自动履行;2021.4.14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30 |
| 10 | 乐中市监罚〔2021〕218号 | 乐山市市中区农夫香饭庄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 乐山市市中区农夫香饭庄 | 92511102MA67F03T25 | 徐* | 当事人销售的“香酥小河鱼”使用材料为养殖鱼,不是河鱼;当事人厨房内的锅巴鸡过期后未及时清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动履行;2021.4.1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31 |
| 11 | 乐中市监罚〔2021〕219号 | 乐山汉尊大酒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乐山汉尊大酒店有限公司 | 9151110066026751XQ | 张* | 当事人销售的“干烧河鱼”不是河鱼,是养殖草鱼和鲤鱼,购进价8元/斤,不是河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 自动履行;2021.4.2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7 |
| 12 | 乐中市监罚〔2021〕230号 | 乐山市圣珈瑜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 乐山市圣珈瑜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91511102MA65G6AN8C | 刘*娇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1楼入口处设置了含有“圣珈瑜伽、100元抵1000元、私教200元抵1000元、同时享受6折-8.8折、所有解释权归圣珈瑜伽所有。”等内容的广告牌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自动履行;2021.4.1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31 |
| 13 | 乐中市监罚〔2021〕231号 | 四川六月微甜食品有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 四川六月微甜食品有限公司 | 91511100MA63P73PX2 | 周*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1楼入口处设置了含有“六月微甜三周年庆……新会员充值活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四川六月微甜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的广告牌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自动履行;2021.4.1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31 |
| 14 | 乐中市监罚〔2021〕31号 |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对电梯故意设置技术障碍案 |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 915100000521796716 | 许*波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22:00开始通过物联网远程操作导致青江名庭小区电梯停梯,截止2020年12月22日8时30分,已恢复运行11台电梯,截止2020年12月23日17时25分,该小区电梯全部恢复运行。 | 根据《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自动履行;2021.4.27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