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免罚〔2021〕6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代码:92511102MA6317187J
负责人:樊*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17号
2020年10月16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对乐山市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菠菜1.32kg,抽样基数1.32kg,购进日期为2020-10-16。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的该批次菠菜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菠菜的检验报告(No:FSC20201007996),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批次菠菜已售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菠菜),2020年12月6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日16日从***购进了菠菜,购进量1.6kg,购进价8.5元/kg,截止2020年11月24日,上述菠菜已售完,售价16元/kg。该批次菠菜于2020年11月18日被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毒死蜱。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菠菜时制定了采购单,并进行了验收,与***签订了蔬菜供货协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事实等;
证据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3份,身份证、《营业执照》、采购单、蔬菜供货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等。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免告〔2021〕6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