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业己食品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10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5-0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10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业己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94TX40C

经营者:邹*娟(女,现年33岁)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369、371、373、375号


2020年10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369、371、373、375号的乐山市市中区业己食品超市进行抽样检查,抽样的鲜鸭蛋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诺氟沙星。2020年11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25076),现场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鲜鸭蛋己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对验报告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鲜鸭蛋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从**处购进,共购进4kg,总价42.4元,销售单价为11.98元/kg,销售金额46.33元,截止11月24日检查当日己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93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鲜鸭蛋时,虽进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万润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进货台账、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等义务。


2021年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鲜鸭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93元(叁元玖角叁分);


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11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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