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95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利园饭店
经营者:程*(女,现年**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3PE8T3D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米市巷1号
2020年10月24日,按照2020年抽检任务要求,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米进行了现场抽样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样品3kg。上述样品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验,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有该批次大米。在法定复检申请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09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在张公桥便民市场一地摊上购买大米30斤,用以加工成米饭后进行销售。上述产品于2020年10月24日被监督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0;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GB 5009.15-20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止,该批大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单价为***元/斤,销售单价为***元/斤,获利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NO:FSC20201008693)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事实;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等相关情况;
3. 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减免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等减轻情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21年03月12日,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字〔2021〕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要赡养老人,受疫情及8.18洪灾影响损失惨重,家庭经济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元(伍拾壹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51元(壹万零伍拾壹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