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乐中市监罚〔2021〕52号 | 乐山九天茶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乐山九天茶业有限公司 | 91511102588398442T | 刘* | 当事人在美团团购销售的“九天院子百年钵钵鸡”包含有“红烧河鱼(1份)¥98”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自动履行;2021.3.19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2 | 乐中市监罚〔2021〕184号 | 乐山市市中区三江汇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 乐山市市中区三江汇餐饮店 | 92511102MA6BMJWX34 | 饶*涛 | 当事人在乐山优选发布的“三江汇鱼庄99元限时抢购原价235元超值套餐”包含有“体验一番美味可口的鱼,油炸面鱼选用的是野生小鱼”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自动履行;2021.3.19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 |
| 3 | 乐中市监罚〔2021〕188号 | 乐山市市中区玲焱药房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乐山市市中区玲焱药房 | 91511102MA6AQ1X87D | 刘* | 当事人摆放在货架上用于菊花、金银花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自动履行;2021.3.2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22 |
| 4 | 乐中市监罚〔2021〕189号 | 乐山市市中区翔雁食品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乐山市市中区翔雁食品经营部 | 92511102MA64JY1203 | 周* | 当事人摆放在进门柜台上用于散装食品等散货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自动履行;2021.3.2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22 |
| 5 | 乐中市监罚〔2021〕202号 | 乐山市市中区佛南副食超市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乐山市市中区佛南副食超市 | 92511100MA631TH703 | 罗*献 | 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进门左边货架上用于散装食品等散货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自动履行;2021.3.2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