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大佛景区玉华园农家乐饭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0〕26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2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65号


当事人:乐山市大佛景区玉华园农家乐饭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0MA62EWGW79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九峰路615号

经营者:王*华

经营范围:餐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109日,局执法人当事人设立在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九峰路615号乐山市大佛景区玉华园农家乐饭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吧台后食品柜上摆放的2瓶哈尔滨啤酒冰纯超过保质期限。当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局于2020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从城南月茂商行购进百威(四川)啤酒有限公司的哈尔滨啤酒冰纯(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0105、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百威(四川)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四川资阳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百威英博大道1号)5件(12瓶/件)在乐山市大佛景区玉华园农家乐饭庄销售,进货价格3.5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在2020年5月份前销售58瓶,余下2瓶放在当事人吧台食品柜待售;截止2020年10月9日被本局查获时,上述2瓶哈尔滨啤酒冰纯已超过保质期限,货值金额10元,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4张、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等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01225日,本局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超过保质限期食品数量少,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哈尔滨啤酒冰纯2瓶;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纳上述罚(没)款:


户名: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开户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


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9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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