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乐中市监罚〔2021〕8号 | 乐山宗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乐山宗亿商贸有限公司 | 91511100356274563G | 董*丽 | 1.当事人于2015年9月16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年4月11日因为增加经营范围变更了营业执照。2.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是当事人 2020年8月20日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13幢26号的金牛区美辉消防器材经营部购进20个,购进单价65元/个,购进货值金额1300元。购进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3.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购进后以100元/个的价格抽检4个,其余16个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也以100元/个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并对已销售的进行召回,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2条;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自行完全履行2021年1月14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
| 乐中市监罚〔2021〕7号 | 乐山市市中区常兴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乐山市市中区常兴建材经营部 | 92511102MA67LHRH6N | 曾* | 1.当事人于2018年10月8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防水卷材(商标:宏盾)是当事人 2020年6月16日从成都市青白江区佳飞市场内购进5卷,80米/卷,购进单价110元/卷,购进金额550元。销售5卷,销售单价135元/卷,货值金额675元,违法所得125元。3.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商标:锦庆)是当事人2018年10月从成都金府机电城购进15卷,80米/卷,购进单价130元/卷,购进金额1950元。购进后以150元/卷的价格销售15卷,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300元。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25元,违法所得425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并对已销售的进行召回,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2925元;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 自行完全履行2021年2月12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
| 乐中市监免罚〔2021〕1号 | 乐山市市中区万家宜食品店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 乐山市市中区万家宜食品店 | 92511102MA632PHH72 | 刘* | 1.当事人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1020106345号,经营项目:预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芹菜是当事人 2020年9月23日从乐山市市中区城东蔬菜批发市场内B区4号牟建清处购进5斤,购进单价3.5元/斤,购进货值金额17.5元。3.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芹菜时,留存了进货清单和转账记录和购进台账,涉及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具备可溯源凭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上述芹菜购进后以9.16元/KG的价格抽检抽样1.548KG,其余0.952KG在抽检当日也以9.16元/KG全部售出。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9元,违法所得5.4元。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免予处罚 | 自行完全履行2021年1月5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
| 乐中市监罚〔2021〕13号 | 乐山市市中区众鑫源食品超市涉嫌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百乐本色小抽纸)案 | 乐山市市中区众鑫源食品超市 | 92511102MA68G5GWX3 | 杨*玉 | 1.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3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经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百乐本色小抽纸是当事人 2020年10月15日从位于都江堰百乐雅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4.99元/提购进10提(8包/提),购进金额49.9元。3.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百乐本色小抽纸购进后以10元/提的价格抽检2提(16包),销售4提,库存4提。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违法所得20.1元。 | 当事人销售的百乐本色小抽纸实物质量净含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为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百乐本色小抽纸4提;2.处罚款1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01元。 | 自行完全履行2020年1月15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
| 乐中市监罚〔2021〕17号 | 乐山蜀香坊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乐山蜀香坊餐饮有限公司 | 915111003094435982 | 刘*军 |  1.当事人于2014年08月30日开始营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17年8月30日变更了营业执照。2017年9月19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111020028818,主营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2020年9月28日用2.1KG萝卜和大白菜浸入土坛里自制而成酱腌菜(泡萝卜),主要用于员工自食或赠送给消费者食用。上述酱腌菜(泡萝卜)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检验不合格。3.上述酱腌菜(泡萝卜)以10元/KG的单价抽样检测1KG,赠送及自食1.1KG,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10元。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酱腌菜(泡萝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自行完全履行2020年4月8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
| 乐中市监罚〔2021〕56号 | 乐山市市中区小馋羊烧烤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 乐山市市中区小馋羊烧烤店 | 92511102MA68YHM58R | 刘* | 1.当事人2019年12月25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111020126917,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230号,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6日,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2.当事人经营的河鱼、河虾为养殖而成。于2020年10月20日购进,小鱼购进金额110元,小虾购进金额200元,购进总金额310元。3.标注“椒盐河虾、香酥河鱼”字样的菜单是当事人2020年4月以30元/张的单价制作6张,制作费用共计180元。 |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自行完全履行2020年4月18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