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乐山模漾医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9TGY8R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高坝路1311号2楼2-3号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5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高坝路1311号2楼2-3号的乐山模漾医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查见以下情况: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收费室玻璃柜货架中间层查见标示为“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的产品53盒,净含量65ml,卫生许可证号:“GD.FDA(2002)卫妆准字29-XK-2289”,执行标准:QB/T287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限期使用日期:20231028),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等信息。你公司负责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提供的上述产品备案电子凭证照片,照片内容显示上述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993”,与产品外包装生产许可证编号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你公司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法定资质证明材料,你公司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场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依法向你公司现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字﹝2021﹞45号)及物品清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稽限提﹝2021﹞45号),现场提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共3页。并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对你公司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化妆品案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1年3月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诚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现查明:你公司是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经营性医疗美容机构。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收费室玻璃柜货架中间层查见标示为“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产品是普通用途化妆品。执法人员从你公司提供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纸质资料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查见“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化妆品是广州市铭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6111772”,生产企业:广州市铭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乐路12号2504房。实际生产企业:广州芳心丽园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南路4号第四层,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993等信息。但执法人员现场查见该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号:“GD.FDA(2002)卫妆准字29-XK-2289”,且未查见到该产品的备案证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中查见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化妆品备案信息不一致。同时上述化妆品供货商广州市铭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也不能说明其原因。因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化妆品与广州市铭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产品不是同一产品。调查得知,“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化妆品是你公司财务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从广州市铭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3盒,购进单价为**元/盒,购进货值金额共计450.5元。销售单价为39.6元/盒,产品销售金额为2098.8元。由于该批次产品购进时间短,未实际销售给客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山模漾医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1〕45号)及财物清单(乐中市监(清)〔2021〕45号)原件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限)〔2021〕45号)原件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你公司限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普通化妆品行为的客观事实。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复印件、打印件1页,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供货商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页,“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检验报告复印件3页等。证明你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产品的客观事实。
你公司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字〔2021〕108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后果较小。因此,现本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并决定予以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依法备案的“NILITOYA蜜语舒爽修护精华”53盒。
2.处罚款1.5万元(壹万伍千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