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淳浩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字〔2021〕19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中市监罚字〔2021191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淳浩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93XP2N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322号1层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1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322号1层的乐山市中心城区淳浩美容院(以下简称你美容院)进行“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查见以下情况:执法人员在你美容院大厅前台货柜左侧查见标示名称“中华草本”的化妆品4瓶。执法人员除在产品上查见标示为“中华本草,Net:20ml”信息外,未查见有其他任何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美容院店长向执法人员提供该产品的备案凭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法定资质材料,你美容院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场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依法向你美容院现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字﹝2021﹞70号)及物品清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稽限提﹝2021﹞70号),现场未提取任何资料。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美容院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XIUSHOUTANG纤秀套”化妆品案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现查明:你美容院是一家经营性的生活美容院。执法人员在你美容院大厅前台货柜左侧查见标示名称为“中华草本”的化妆品4瓶是普通化妆品。2021年3月16日你美容院委托的代理人***依法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盒和套盒内产品样品及相关材料,经调查确认标示名称为“中华草本”的化妆品是 “XIUSHOUTANG纤秀套”套盒中的一部分。执法人员从样品套盒外包装盒上查见标签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XIUSHOUTANG纤秀套”,其产品生产厂家: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岭贝西自编1号B栋二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36,执行标准:QB/T2660、QB/T2872,生产批号:2020/04/23,失效日期:2023/04/22等信息。从提供样品产品标签内容显示:“第一部分为产品介绍,第二部分为产品成分,第三部分为使用方法,第四部分为注意事项。且未查见该化妆品备案编号”。执法人员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查见该产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信息为:名称为“XIUSHOUTANG纤秀套-滴滴通精华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134402,备案日期:2017-09-19,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大朗路东村15号岭贝西工业区二、三楼(自主申报),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36。从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产品包装平面图“预览 下载”栏目中查见该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显示:“第一部分为功效,第二部分为成分,第三部分为使用方法,第四部分为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且附有着重声明内容”。该产品的电子备案信息与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实际产品的信息不一致,同时该美容院的管理人员也不能说明其原因。因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见的“XIUSHOUTANG纤秀套”化妆品与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2017年09月19日备案的“XIUSHOUTANG纤秀套-滴滴通精华液”产品不是同一产品。调查得知,“XIUSHOUTANG纤秀套”化妆品是美丽一生集团下设的一个品牌产品,***”公司于2021年3月份从************购进,购进后按计划配送(销售)给你美容院的,数量:4套,购进单价为**/套,购进货值金额共计200元。销售单价为360元/盒,产品销售金额为1440元。上述化妆品已全部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山市中心城区淳浩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美容院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202170号)及财物清单(乐市监(清)〔202170号)原件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市监(限)〔202170号)原件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你美容院限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你美容院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XIUSHOUTANG纤秀套”化妆品行为的客观事实。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复印件1页,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查见该产品的电子备案信息打印件2页,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页,产品包装平面图打印件2页,“XIUSHOUTANG纤秀套”套盒外包装打印件2页,“XIUSHOUTANG纤秀套”套盒内产品情况打印件1页, “XIUSHOUTANG纤秀套”检验报告复印件4页。证明你美容院购进上述化妆品产品的客观事实。


你美容院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XIUSHOUTANG纤秀套”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经营未经依法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美容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字〔2021〕191号),告知你美容院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你美容院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鉴于你美容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后果较小。依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此,现本局责令你美容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并决定予以你美容院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依法备案的“XIUSHOUTANG纤秀套”套盒内“中华草本”的化妆品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壹千肆百肆拾元整);


3.罚款1.5万元(壹万伍千元整);


以上共计处罚没款16440元(壹万陆千肆百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8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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