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乐中市监罚字〔2021〕104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香夫里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89CMD3U;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587号2楼3、4号。
违法事实:
2021年2月5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587号2楼3、4号的乐山市市中区香夫里美容院(以下简称你美容院)进行“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查见以下情况:执法人员在该美容院库房内查见标示为“野菊花控油面膜粉”的产品2袋,其中1袋已开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72,制造商: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17年08月,保质期:三年。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美容院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台账等相关法定资质,你美容院无法提供该产品所有相关法定资质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美容院过期化妆品进行扣押,现场向该美容院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字﹝2021﹞55号)对上述所有产品进行扣押,开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稽限提﹝2021﹞55号)要求你美容院于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1年2月7日对你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野菊花控油面膜粉”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1年2月7对你美容院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现查明:
你美容院是一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生活美容院。于2019年成立,现有三名美容师,主要设置有2个美容室,1个练习室,1个库房。执法人员在你美容院库房内查见标示为“野菊花控油面膜粉”的产品2袋,其中1袋已开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72,制造商: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17年08月,保质期:三年。已超过保质期。由于你美容院在化妆品经营过程中,负责化妆品管理的人员忽略了对上述产品效期的检查和监管,没有定期排查清除过期的在用化妆品,因此导致发生经营上述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发生。经调查:上述产品是你美容院管理人员**购进的,是于2019年5月份从成都天龙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2袋,购进金额为**元/袋,这个面膜你美容院卖给固定的顾客用的,销售金额是60元/袋,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20元。你美容院购进“野菊花控油面膜粉”是对顾客做敷面用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市中区香夫里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2021〕55号)及财物清单(乐中市监(清)〔2021〕55号)原件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限)〔2021〕55号)原件1页,现场检查照片及产品照片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你美容院限期提交相关材料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你美容院经营过期的“野菊花控油面膜粉”化妆品行为的客观事实。
4. 你美容院经营的涉案化妆品“野菊花控油面膜粉”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你美容院购进和经营此化妆品的客观事实。
你美容院经营过期的“野菊花控油面膜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所描述的情形; 你美容院未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关于你美容院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一违法行为,由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727号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之前,所以对此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其他处理。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向你美容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字〔2021〕83号),告知你美容院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你美容院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鉴于你美容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后果较小。因此本局决定责令你美容院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决定予以你美容院以上三种违法行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处警告;
2、没收过期的“野菊花控油面膜粉”2袋;
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整);
4、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共计处罚没款10120元(壹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美容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