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翠元坊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字〔2021〕8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中市监罚字〔202181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翠元坊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GHE39C;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165号7幢1单元1楼。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1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165号7幢1单元1楼的乐山市市中区翠元坊美容院(以下简称你美容院)开展“春雷行动医美专项”检查,查见以下情况:1.执法人员在该院进门左侧化妆品展柜第一层查见:①标示为“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1套四瓶装,制造商:成都瑞商通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北海路1座,生产许可证:XK16-1087360,卫生许可证:(2007)卫妆准字16-XK359号,有效期限:2019/03/13,该套产品盒内剩余2瓶,已使用2瓶;②标示为“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1套四瓶装,制造商:成都瑞商通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北海路1座,生产许可证:XK16-1087360,卫生许可证:(2007)卫妆准字16-XK359号,有效期限:2019/06/01,该套产品盒内剩余3瓶,已使用1瓶备。以上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要求你院依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法定资质材料,你美容院负责人称管理台账的人已外出,回来后立即送达。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美容院销售的上述过期化妆品进行扣押,现场向你美容院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字﹝2021﹞26号)及物品清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稽限提﹝2021﹞26号),要求你美容院于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对你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1年1月25日对你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夏绍英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现查明:


你美容院是一家已持有营业执照的生活美容院,于2006年成立,2017年8月10日变更法人代表为***,现有两名美容师,主要设置有2个美容室。执法人员在你美容院进门左侧化妆品展柜第一层查见“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 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你美容院在化妆品使用过程中,负责化妆品管理的人员忽略了对上述产品效期的检查和监管,没有定期排查清除院内销售的过期化妆品,导致发生销售上述两种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发生。经调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你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购进,其中“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是于2015年7月23日购进,购进数量1套(四瓶装),已销售两瓶,剩余两瓶购进金额为306元/套,已销售1套,销售单价680元/套,销售金额为680元;“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2015年7月23日购进,购进数量1套(四瓶装),已销售1瓶,剩余3瓶,购进金额为306元/套,已销售1套,销售单价680元/套,销售金额为680元。上述两套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360元。你美容院购进“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销售顾客用于的胸部的护理和保养;“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销售给顾客用于的肩颈的护理和舒缓疲劳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市中区翠元坊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美容院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202126号)及财物清单(乐市监(清)〔202126号)原件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市监(限)〔202126号)原件1页,现场检查照片及产品照片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你美容院限期提交相关材料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5页,证明你美容院经营过期的“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 “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 两种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4.你美容院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 “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3页。证明乐你美容院购进和经营此化妆品的客观事实。


乐山市市中区翠元坊美容院经营过期的“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 “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两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向你美容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字〔2021〕81号),告知你美容院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你美容院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鉴于你美容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后果较小。依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此,现本局责令你美容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决定予以你美容院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胸道风韵护理套)”一套、 “冬木谷雨魅惑芳香精油系列(肩颈安适养护套)” 一套


2.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壹千叁佰陆拾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共计处罚没款11360元(壹万壹千叁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美容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7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7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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