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88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余二妹豆腐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77MXG3B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徐月村8组334号
经营者:***
经营范围:豆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乐中市监销(2019)004号
2020年10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337号1层的乐山乐百优汇商贸有限公司春华路店进行抽样检查,抽样的豆芽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豆芽为乐山乐百优汇商贸有限公司春华路店10月9日从当事人处购进10斤,**元/斤,金额12元。其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2017年9月5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备案编号:乐中市监销(2019)004号,主营项目:豆腐、豆制品制作】。2.当事人2020年10月9日从某市场摊贩处购进10斤豆芽,购进单价**元/斤,购进金额12元。购进时未索证和进货查验。不可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票据,也不可提供进货查验记录。3.当事人购进后以1.2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山乐百优汇商贸有限公司春华路店,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0元。4.上述豆芽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NO:FSC20201007006)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3701036864317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乐山乐百优汇商贸有限公司春华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1份,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检查现场照片2张,乐山乐百优汇商贸有限公司春华路店询问笔录2份,送货单16张,2020年7月-2021年1月进货台账照片17张,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豆芽的事实等。
2021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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