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蜀香坊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17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17号


 


当事人:乐山蜀香坊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1003094435982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408、410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9月2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408、410号的乐山蜀香坊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酱腌菜(泡萝卜)以10元/KG的单价购买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0A2303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0510000003937908)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酱腌菜(泡萝卜),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酱腌菜(泡萝卜)已使用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14年08月30日开始营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17年8月30日变更了营业执照。2017年9月19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111020028818,主营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2.当事人陈述,事人2020年9月28日用2.1KG萝卜和大白菜浸入土坛里自制而成酱腌菜(泡萝卜),主要用于员工自食或赠送给消费者食用。上述酱腌菜(泡萝卜)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检验不合格。3.上述酱腌菜(泡萝卜)以10元/KG的单价抽样检测1KG,赠送及自食1.1KG,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1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NO:SP2020A2303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0510000003937908)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等。


2021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酱腌菜(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7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