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孔赞小吃柏杨东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16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165号


 


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孔赞小吃柏杨东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6C7278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602号

经营者:***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602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孔赞小吃柏杨东路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的健康证已于2020年12月18日过期,从业人员**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1年3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4月15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1020065160,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2.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店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602号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该店***的健康证已于2020年12月18日过期,该店从业人员**不可出示有效的健康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等。


2021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规定的行为,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7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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