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27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胃典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3T6NK59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666号
经营者:***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从武汉市江汉区胃典火锅店转得进口巴西冷冻去骨牛西冷和进口巴西、乌拉圭冷冻去骨牛板腱,该进口冷链食品标签上均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分别转得冷冻去骨牛西101斤,单价***/元斤,货值金额****元;冷冻去骨牛板腱100斤,单价**/元斤,价值金额****元。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当事人使用了该进口巴西冷冻去骨牛西冷47.4斤,并制作成了135份(每份用量0.35斤)美式肥牛菜品供顾客食用,销售金额2700元,库存53.6斤未使用。当事人使用了该进口巴西冷冻去骨牛板腱28.2斤供员工餐食用,库存71.8斤,未对外销售。上述冷冻去骨牛西冷和冷冻去骨牛板腱累计货值金额7732.5元,违法所得27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件复印件,武汉返货入库单,武汉返货食材员工餐使用出库单,进货台账、供货商发货清单、入库单复印件,电脑收银相关数据统计截图复印件,点菜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申请》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进口冷冻去骨牛西冷53.6斤,进口冷冻去骨牛板腱71.8斤;
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 )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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