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9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迦汇饮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9BBKQ60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16号
经营者:**
经营范围:饮品服务;小吃服务;食品销售;糕点制作。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10月1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1020107376)。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购进于2020年11月1日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泰国傲椰)10箱(每箱9个,PACKING DATE:11-AUGUST-2020),每箱***元,货值868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泰国“傲椰”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12000000729255200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020220201000209547)。该泰国傲椰外包装箱的标签上未标示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供货商销售清单复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链水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2021年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 )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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