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兴聪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17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171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兴聪食品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6PXE8A

经营者:明*;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佛光路1482号;

经营范围:食品、鞋帽、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20213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佛光路1482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兴聪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在该店右侧货架上发现9“君乐宝???风味发酵乳(原味炭烧)”,3“君乐宝???风味酸牛奶(0添加蔗糖)”待售,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制造商: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规格:150g“保质期:21”、“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产品封口处黑色喷码均显示“20210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3月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132日在当事人右侧货架上所查获在售的9“君乐宝???风味发酵乳(原味炭烧)”,3“君乐宝???风味酸牛奶(0添加蔗糖)”,标签标示保质期为21天,生产日期均为202125日,上述产品已于2021227日起超过保质期。


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1225日从成都青藏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2.1/袋,共购进12“君乐宝???风味发酵乳(原味炭烧)”,3“君乐宝???风味酸牛奶(0添加蔗糖)”,对外销售价格均为3/袋。2021227日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在售数量共计15袋,并于202132日对外销售了1“君乐宝???风味发酵乳(原味炭烧)”,报损了2“君乐宝???风味发酵乳(原味炭烧)”,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0.9元,货值金额共计4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三:涉案食品收银小票和进销存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部分购销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1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1〕1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且已取得举报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9“君乐宝???风味发酵乳(原味炭烧)”和3“君乐宝???风味酸牛奶(0添加蔗糖)”(共计1.8kg);


2、没收违法所得0.9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00.9元(壹万零九角)。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6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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