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242号
当事人:唐*峰;
身份证号码:511123197509235172;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桃园路266号;
经营范围:食品小经营店经营。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桃园路266号的“博艾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从事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现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当事人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业从事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3月2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与房东王茂军签订《门市租房合同》,租用房东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桃园路266号的门市从事食品销售,租金为每年2.7万元,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2日。2020年12月1日起,当事人以“博艾堂”的名义开始正式对外营业,主营食品销售和艾灸按摩服务,从业人员仅当事人一人,食品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故该店系食品小经营店。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定名称为乐山祥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102MAAGWC2E4P,法人为唐晓峰,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销售:食品、医疗用品及器材、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化用品;按摩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核定经营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全福街道桃园路266号1楼。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公司执照办理注销登记,庚即准备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截止于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店铺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从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门市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业从事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三:由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乐中行政审批)登记内简注核至【2021】第96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原有公司执照注销准备新办个体执照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业从事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2021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