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173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一品味糕点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Q4YNXB;
经营者:王*;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老龙村2组520号;
经营范围:糕点加工销售。
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老龙村2组520号的乐山市市中区一品味糕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查见该店的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为乐中市质监坊[2017]9005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27日;现场查见王义健康证有效期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现场在该店冰柜发现一盒标识为广州凌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味软膏(果味酱),保质期一年,合格2020/01/03,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乐中市监强〔2021〕059号及财务清单〔2021〕059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业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2021年3月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在当事人店内冰柜内查获的巧克力味软膏(果味酱),生产商:广州凌威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千克,标签标示保质期一年,合格2020/01/03。该产品已经于2021年1月3日超过保质期,查获时该产品已经开封使用。该产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从乐山恒丰食化公司购入,因购进票据遗失,当事人自述购进价格25元/罐,购入1罐,该产品主要用于做生日蛋糕上的装饰点缀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购货台账以及查验、使用记录,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17年8月26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为乐中市质监坊[2017]9005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27日,但截止于2021年3月2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并未办理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登记。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日办理的健康证明,有效截止日期至2019年12月2日,但截止于2021年3月2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并未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业从事食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业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2021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产品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的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巧克力味软膏(果味酱)1罐;
3、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