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069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奥蓓美容院;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ACETE942;
经营者:罗*瑶;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3楼6号;
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31日,我局接乐山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21511100002020123101454455),举报人胡女士举报乐山市奥蓓美容院没有营业执照,部分护肤品没有生产日期,望查处。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6日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邦泰中心写字楼A座14楼18号的乐山市奥蓓美容院现场检查,现场查见以下问题:1、现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3楼6号;2、店内门口接待台查见标识为“TOPICREM”200ml 6.7fl.oz的产品3盒,包装盒及瓶身均无中文标注;3、在2楼调配室查见标识为“COLLAGEN”2017.08.25CB的产品1袋(已开封使用),外包装无中文标注;标识为“et RF Cream”的产品1袋(已开封使用),外包装无中文标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1袋(已开封使用);4、在VIP1室桌上查见标识为“PRO′SBi”200ml的产品1瓶,瓶身无中文标注;标识为“BIODERMA”500ml的产品1瓶,瓶身无中文标注;标识为“ETBELLA”1盒(内有50g小包装19袋,ETBELLA”B剂1瓶),外盒及小包装均无中文标注。以上所有产品该店现场均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乐中市监强〔2021〕6号及财务清单〔2021〕6号)。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BIODERMA”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月6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核准成立,核定名称为乐山市市中区奥蓓美容院,主营生活美容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经营项目。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与季素华、喻林签订《邦泰中心租赁合同》,租用其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3栋14楼16、17、18号的房屋,租金为1.5万元/年,租期至2021年10月31日。主营办公室。当事人于2021年1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乐山市市中区奥蓓美容院,核定的经营场所为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3楼6号。截止于2021年1月6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一直在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邦泰中心写字楼A座14楼18号经营,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产品系当事人2019年12月20号左右在日本参加COUER日系皮肤管理培训学校组织的美容培训时,在该学校自行购买后带回,以上产品均无中文标注,购买票据已经遗失无法提供。其中“COLLAGEN”2017.08.25CB、“et RF Cream”、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石膏面膜)、“PRO′SBi”、“BIODERMA”500ml等5件产品已开封,主要用于在顾客美容护理时使用,当事人自述未开封的“TOPICREM”200ml6.7fl.oz 3盒、“ETBELLA”准备用于顾客赠品。上述所有被我局扣押的化妆品均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的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
上述被扣产品的购进情况分别为:1、“TOPICREM”200ml6.7fl.oz 3盒,购进价格30元/盒,共计90元;2、“COLLAGEN”2017.08.25CB购进价格120/袋;3、“et RF Cream”购进价格260元/袋;4、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购进价格50元/袋;5、“PRO′SBi”200ml购进价格120元/瓶;6、“BIODERMA”500ml购进价格70元/瓶;7、“ETBELLA”购进价格220元/盒。以上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3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负责人罗金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当事人工商核准经营地址在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3楼6号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2页、《租房协议》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在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邦泰中心写字楼A座14楼18号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1〕6号及财务清单〔2021〕6号)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4页、检查现场及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10页,涉案产品中英文翻译对比照片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BIODERMA”等化妆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BIODERMA”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1年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1〕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TOPICREM”3盒、“COLLAGEN”1袋、“et RF Cream”1袋、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1袋、“PRO′SBi”1瓶、“BIODERMA”1瓶、“ETBELLA”1盒(内有50g小包装19袋,ETBELLA”B剂1瓶);
2、罚款人民币2100元(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