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002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002


当事人: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6MUJ22K

经营者周*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桃园路218号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农产品、蔬菜、果品、蛋、肉、禽、水产品、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针纺织品、鞋帽、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建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珠宝首饰、化妆品、卫生用品、医疗器械、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图书、音像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12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桃园路218号的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店“四川扶贫”专柜货架上摆放1袋“璞·漢”牌茉莉花茶,外包装标识有“品名:璞·漢”(茉莉花茶)、配料:烘青绿茶、茉莉花、净含量:100克、产品标准:GB/T2229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11230050、生产日期:见包装(2020.3.23)、产地:中国、四川、马边、犍为,保质期:18个个月”等字样,未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乐中市监强〔2020〕117号)。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86日核准成立,核定名称为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分公司主营食品、农产品、蔬菜、果品、蛋、肉、禽、水产品、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针纺织品、鞋帽、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建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珠宝首饰、化妆品、卫生用品、医疗器械、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图书、音像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经营项目。执法人员于20201211日在当事人店内“四川扶贫”专柜货架查获的“璞·漢”牌茉莉花茶1袋,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从马边璞汉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共购5袋,每袋28,共计购进价格140元,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为38/袋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食品(茉莉花茶)货值金额为190元,销售了4袋,共计152元,违法所得4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0〕117号)共计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法人周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岳富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3张、商品验收单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厂商马边璞汉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计7页,证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食品(茉莉花茶)以及涉案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食品(茉莉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2021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璞·漢”牌茉莉花茶1袋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5500,罚没款共计5540元伍仟伍佰肆拾圆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二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5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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