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吉全生食品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0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001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吉全生食品超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3C9JB17

经营者任*容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489号


经营范围:食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电子产品、家具、家用电器、化妆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12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489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吉全生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农特产产区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为纯手工自制金桂黑糖3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9/27;玫瑰黑糖、原汁/古法/手作23瓶(以上包装均为塑料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9/27。上述产品标签外包装均未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乐中市监强〔2020〕108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923日核准成立,核定名称为乐山市市中区吉全生食品超市,主营食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电子产品、家具、家用电器、化妆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等经营项目。执法人员于20201210日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金桂黑糖3瓶和玫瑰黑糖23瓶,是当事人于20201025日从昆明古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0瓶,其中玫瑰黑糖30瓶,金桂黑糖30瓶,进价为8/,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为15/袋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食品(玫瑰黑糖、金桂黑糖)货值金额为900元,销售了34瓶,共计510元,违法所得238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0〕108号)共计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以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6张、销货清单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厂商“昆明古风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计9页,证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食品(金桂黑糖、玫瑰黑糖)以及涉案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食品(金桂黑糖、玫瑰黑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2021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金桂黑糖3瓶、“玫瑰黑糖”23瓶

2、没收违法所得238元,罚款人民币5500,罚没款共计5738元伍仟柒佰叁拾捌圆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二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04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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