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海淘乐母婴用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0〕259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2-2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59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海淘乐母婴用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2HLN73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310号

  经营者:李*洪

  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食品、卫生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1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书,反映:1.位于我局辖区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310号的乐山市市中区海淘乐母婴用品经营部未在注册地经营2.其经营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非法添加“锌”3.其经营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中文标签为“假标签”4.其经营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未经入境检验检疫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2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310号的乐山市市中区海淘乐母婴用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该药房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310号,和实际经营地址一致。检查现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柜上发现摆放有8瓶被举报产品“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该产品为跨境电商保税商品,为澳大利亚国产品,通过义乌海关进入我国。执法人员通过在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tga.gov.au/查询,可以查询到“AUST L”为“199123”的被投诉商品。由于该产品为跨境电商保税商品,我局无法确定其在我国食品类别中的分类、无法确定该产品所属类别,但该产品如果在实体店销售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标示:“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成分:每粒含葡萄糖酸锌21毫克,其中锌3毫克;食用方法:……,适合人群……;储存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为膳食营养补充剂,不能替代药物;产地:澳大利亚,生产商Bioisland;经销商: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8A;规格:120粒;生产日期及有效期至:见包装。”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2020年11月24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5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乐山市市中区海淘乐母婴用品经营部,营业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310号,2018年6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8月6日从***************购进12瓶“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中文标签标识标示:“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成分:每粒含葡萄糖酸锌21毫克,其中锌3毫克;食用方法:……,适合人群……;储存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为膳食营养补充剂,不能替代药物;产地:澳大利亚,生产商Bioisland;经销商: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8A;规格:120粒;生产日期及有效期至:见包装。”等字样。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联系方式。

  上述产品购进单价**元/瓶,购进金额***元。销售4瓶,销售单价78元/瓶。该案货值金额936元,违法所得75.88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产品的下单截图复印件、物流截图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审结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供货商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理货报告复印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审结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下单截图复印件、物流截图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情况及相关资质等。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等。

  2020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澳洲Bioisland婴幼儿补锌咀嚼片8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19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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