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填报人: | 蔡月 | 填报时间:2018.4 | 20209.12.4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乐中市监罚〔2020〕237号 | 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 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511100MA64WXKA5D | 陈* | 1.当事人于2018年8月,2019年5月,2019年12月,分别与4名女性签定了《肖像权使用协议书》,4人分别接受了鼻综合或重睑术医美手术,当事人共减免了4人共计30224元的医疗款项。2020年3月下旬,当事人将4人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及放大了的术后照片,编辑整理后发布在了“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微信公众号上的“医院活动”-“商城精选”-“真人案例”栏目里对外推广宣传。当事人发布该真人案例广告,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调查期间,当事人删除微信公众号上的“真人案例”栏目。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交纳了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2.当事人于2017年4月18日与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四川地区总代理)签定了《百度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在百度相关页面展示当事人的网站信息(推广域名:http://www.dfqzx.com),百度平台提供预付费式的有偿推广服务。2017年5月1日起,当事人在百度平台通过搜索关键词“眼袋”发布了内容为“去眼袋 找达芬奇一家专门祛眼袋医院”为标题的宣传,标题下有“去眼袋 达芬奇分型祛眼袋,30分钟祛除眼袋,3天快速恢复,减龄10岁,点击咨询达奇祛眼袋!!……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的百度推广链接。至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在百度平台上发布了以上内容的推广链接28条,网民点击该推广链接48次,平均点击价格5.84至11.56不等,点击率2.82%至12.50%不等,当事人消费支出共计459.17元。 3.当事人在2019年8月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 1.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真人案例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2.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3.当事人在互联网百度平台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罚款人民币22800元(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 自动履行 2020年12月1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