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免罚〔2020〕13号
当事人:乐山市宏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10181941;
法定代表人:王*清;
经营场所:乐山市中区新大桥龙游路交汇处A幢一层三、一排17号。
2020年7月8日,按照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要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乐山市市中区新大桥龙游路交汇处A幢一层三、一排17号乐山市宏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百仕”酒鬼锅巴(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进行了现场抽样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样品16袋。上述样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对上述品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有生产时期为2020年4月2日的“大百仕”酒鬼锅巴。在法定复检申请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从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进了80袋“大百仕”酒鬼锅巴,进价为***元/袋,售价***元/袋。上述产品于2020年7月8日被监督抽检,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上述“大百仕”酒鬼锅巴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止,生产时期为2020年4月2日的“大百仕”酒鬼锅巴已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400元。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来源可追溯。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大百仕”酒鬼锅巴进行监督抽检的时间、内容等事实;
证据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0510000683630263)1份、《检验报告》(№:YB2020S03476)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经营的“大百仕”酒鬼锅巴检验结果并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情况的事实等;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上家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说出该批次检验不合格“大百仕”酒鬼锅巴(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的来源,且事先并不知道采购的“大百仕”酒鬼锅巴(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 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主观无故意。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来源可追溯。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时,当事人经营的“大百仕”酒鬼锅巴(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已销售完,所以本案无没收“大百仕”酒鬼锅巴(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