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免罚〔2020〕12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德麦盛食品超市
经营者:汪*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30KFE5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青衣路55号
经营范围:食品、服装、针纺织品、文具用品、办公设备、家用电器、通讯终端设备、玩具、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青衣路55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德麦盛食品超市销售的“黄豆芽 ,购进日期:2020年08月27日”进行随机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一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共(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SC20200805313)。2020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送达了编号为NO:FSC20200805313《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0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8月26日,当事人以***元/kg的价格从乐山烽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黄豆芽10kg,于8月27日在乐山市中心城区德麦盛食品超市内销售,销售价格***元/kg。截止2020年8月27日当天该批黄豆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在从乐山烽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黄豆芽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记录了进货查验情况、保存了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1张、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和做到了进货查验等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行为。但当事人在购进“黄豆芽”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记录了进货查验情况、保存了进货票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