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20号
当事人: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西路店
负责人: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R76L8X
营业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533号附1号-7号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农产品、蔬菜、果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533号附1号-7号的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西路店销售的肖大香瓜子(百味)进行随机抽检,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肖大香瓜子(百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0S0182)。2020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0S018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从成都市新都区三兄炒货食品厂购进涉案肖大香瓜子(百味)(生产日期2020-03-19、保质期5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51011400310、执行标准GB/T22165-2008、生产企业地址:新都区斑竹园镇公益村四组,储存条件:阴凉、通风、干燥)15kg,当事人将涉案肖大香瓜子(百味)外包装拆除后直接放置于有盖子的塑料存储罐中供顾客自行开盖选购。涉案肖大香瓜子(百味)购进价格***元/kg,截止2020年5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元/kg,货值金额324元,违法所得1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情况说明1份,现场抽样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肖大香瓜子(百味)的事实等;
2、生产厂家新都区三兄炒货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进货票据1张、收货验收记录表1份、商品进销存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肖大香瓜子(百味)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等;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和行政处罚减免申请,证明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情形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肖大香瓜子(百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违法行为。
2020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告〔2020〕22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纠正,且涉案货值金额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2、罚款15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15129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贰拾玖圆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乐山春华路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2306382119126413526)。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