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温尼家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1-1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36号

  

  

  当事人:四川温尼家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ALQ82XB

  负责人:陈*涛

  营业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8号1层

  2020年7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2020年7月10日下午在世豪广场的温妮家烘焙买到了发霉的蛋黄酥,面包蛋糕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2020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投诉的店为四川温尼家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现场未发现发霉的食品,店内柜台里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均为样品不能食用,不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柜台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草莓饮料浓浆1瓶,生产日期:2019070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千克,生产厂家: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同时在当事人左边的地柜里发现了过期的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1袋,过期的百香果原汁1瓶,过期的红西柚果粒12瓶,过期的凤梨原汁12瓶。其中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4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上海茗晟食品有限公司;红西柚原汁,净含量:950mL,生产日期:20190711,保质期:12个月;百香果原汁,净含量:950mL,生产日期:20190528,保质期12个月;凤梨原汁,净含量:950mL,生产日期:20190711,保质期:12个月。其中草莓饮料浓浆、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凤梨原汁均已开封,执法人员将以上过期的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020年7月20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6日开始营业,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102015680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6日。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9日从*******购进了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及草莓饮料浓浆,其中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4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上海茗晟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kg,数量:20袋,单价:**元;草莓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9.07.02,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经销商:浙江迈谷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千克,数量:3瓶,单价:**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了上家资质,留存了进货票据,未提供厂家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的进货票据显示名称为卓越真坤堂黑糖珍珠(黑珍珠),规格:900g/包*20包/箱,名称、规格与现场扣押的产品不符。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从*******购进了凤梨原汁、百香果原汁、红西柚原汁。其中,凤梨原汁,生产日期:20190711,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钲旺乐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950mL,数量25瓶,单价:**元;百香果原汁,生产日期:20190528,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钲旺乐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950mL,数量25瓶,单价:***元;红西柚原汁,生产日期:20190711,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钲旺乐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950mL,数量25瓶,单价:***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了经销商资质,留存了进货票据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截止2020年7月20日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凤梨原汁11瓶(已开封1瓶)、百香果原汁1瓶、红西柚原汁12瓶、草莓饮料浓浆1瓶(已开封)、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1袋(已开封)。过期的凤梨原汁、百香果原汁、红西柚原汁及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已停止使用,放置于地柜中未进行清理。当事人从*******调用了产品替换上述过期的产品,分别是2020年5月14日调用了黑珍珠粉圆1袋、2020年5月27日调用冷冻百香果汁2瓶、2020年7月8日调用卡曲蜂蜜红柚饮品1袋及冷冻凤梨汁1袋。过期的草莓饮料浓浆放置于柜台上仍在使用,涉案金额45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出货单打印件1份、销售单打印件2份、发票照片1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进货台账记录1页、《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草莓饮料浓浆等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3份、询问笔录1份、实物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替换过期的凤梨原汁等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原材料用量表1份、照片20张、《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草莓饮料浓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清理过期的凤梨原汁等食品原料的事实等。

  2020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2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及草莓饮料浓浆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在发现凤梨原汁、百香果原汁、红西柚原汁及珍珠粉圆(淀粉生制品)过期后仍放置于操作间的地柜里并未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草莓饮料浓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少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草莓饮料浓浆1瓶。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15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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