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34号
当事人:郝*英,女,45岁,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2020年5月3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杨山路872号郝鸭子店购买的卤味在食用时发现发臭,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实,投诉人投诉的店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竹林路872号,店招为“郝鸭子”,投诉人购买的食品为卤猪脚,花费48元。现场检查,该店的卤猪脚已销售完,营业员徐敏口述投诉人于2020年5月31日中午购买了48元的卤猪脚,投诉人来店反映卤猪脚有异味时确认了销售的卤猪脚有异味,投诉人购买的是最后的卤猪脚,未发现其他产品存在变质异味问题。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变质的食品,2020年5月31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2020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郝秀英、营业员徐敏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租用了乐山市市中区竹林路872号的门市开始从事卤制品销售,投诉人于2020年5月31日12时38分在当事人处购买了0.4kg变质有异味的卤猪脚,共花费48元。当事人经营的卤猪脚于2020年5月31日由******配送,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1份、投诉情况1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变质的卤猪脚、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等;
证据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从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2020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存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一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