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新定源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0-1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46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新定源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0MA628A1FXA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2幢5区1楼8号

  经营者:蔡*嘉(**)

  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乐山市中心城区高氏鱼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在该店发现“柏慧圆™火锅红”红5瓶,该产品标签未标注SC证及生产者地址。经初步调查,该产品是乐山市中心城区凤姐干杂店从乐山市市中区新定源食品经营部购进并销售给乐山市中心城区高氏鱼火锅店的。

  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新定源食品经营部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2幢5区1楼8号的经营场所左边第六拉贮物柜顶层销售货架上发现隆泰®火锅飘香剂3瓶,标签标示保质期: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12个月,生产日期(批号):20190212(C19AF560)29003,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我局当场予以扣押。在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2幢5区1楼8号的经营场所及当事人位于市中区桃源路890号(嘉韵商务酒店后)的库房均未发现有柏慧圆™火锅红实物及相关台账记录。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2020年7月8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我局将案名变更为乐山市市中区新定源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隆泰®火锅飘香剂、柏慧圆™火锅红)、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现查明:

  一、当事人无法提供隆泰®火锅飘香剂的进货凭证,无法提供宏绿辣素®辣椒红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

  二、当事人陈述,2019年当事人从金牛区隆泰食品经营部购进隆泰®火锅飘香剂(制造商:河北隆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工业新区东华大街168号,生产许可证号:SC20213110400073,保质期: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12个月,生产日期(批号):20190212(C19AF560)29003)10瓶,进价*元/瓶,销售价*元/瓶,购进后销售7瓶,剩余3瓶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销售货架待售被我局扣押,扣押3瓶货值金额*元。

  三、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从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购进宏绿辣素®辣椒红(生产日期为20190521、批号19052101、500g/瓶、进价*元/瓶)174瓶。当事人陈述,2020年1月、7月1日,当事人采用换包装、加贴标签的方式,将生产日期为20190521、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00ml的10瓶宏绿辣素®辣椒红标识为柏慧圆™火锅红,并将柏慧圆™火锅红生产日期标识为2020年01月08日、保质期标识为24个月。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10瓶柏慧圆™火锅红销售给乐山市中心城区凤姐干杂店,销售价格*元/瓶,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180元。

  综上,此案涉案隆泰®火锅飘香剂、柏慧圆™火锅红货值金额共计270元,违法所得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4份,乐山市中心城区恒丰调味品商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5份,乐山市中心城区凤姐干杂店询问笔录2份,乐山市中心城区美佳广告设计制作部情况说明1份,发货单照片1张,微信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116页,柏慧圆™火锅红照片1张,现场检查照片30页,执法视频光盘3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隆泰®火锅飘香剂、柏慧圆™火锅红)、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新定源食品经营部资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3页,乐山市中心城区凤姐干杂店资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4页,乐山市中心城区美佳广告设计制作部资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4页,乐山市中心城区恒丰调味品商行资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3页,证明上述经营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证据四: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成品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金牛区隆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北隆泰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3页,2007火锅飘香剂检测报告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等义务履行情况;

  证据五: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柏慧圆™火锅红”相关情况的函及附件共6页,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柏慧圆™火锅红”相关情况的的回复函及附件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柏慧圆™火锅红不是青岛柏慧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生产等;

  证据六:华测检测食品与健康产品事业部测试委托单1份,华测检测报价单1份,华测检测检测报告2份,证明柏慧圆™火锅红检验情况等;

  证据七: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减轻情节等。

  2020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隆泰®火锅飘香剂、柏慧圆™火锅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此案货值金额仅27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今年由于受疫情和洪灾影响经营困难,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隆泰®火锅飘香剂3瓶;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14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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