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83)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2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83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小咪哥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PPW53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911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911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小咪哥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天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悬挂灭蝇灯,操作间无防蝇纱网设施。当事人涉嫌经营场所不具备防蝇设施,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经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不具备防蝇设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打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不具备防蝇设施。

  2020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备防蝇设施,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的规定。

  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食品小经营店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警告。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10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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