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82)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1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8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三顾冒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X6L52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901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901号的乐山市市中区三顾冒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天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悬挂灭蝇灯。当事人涉嫌经营场所不具有防蝇设施,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经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不具有防蝇设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不具有防蝇设施的事实。

  2020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警告。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9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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