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6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姜姐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2EXPK9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中街153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中街153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姜姐饭店执法检查。检查当天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示栏上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已过期。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业人员**在乐山市市中区肿瘤医院乐山市市中区第二人民医院办理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2019年03月11日至2020年03月10日止。截止检查当天,上述人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在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姜姐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2020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警告。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