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78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佳筠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79NTMOW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021、1023、1025号
经营者:宋*磊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卫生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021、1023、1025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冷藏产品销售区冷藏柜第三层摆放有8盒规格为250克/盒的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其中有2盒为独立售卖,另外6盒为买一送一套装,分为3袋(2盒/袋),外包装袋标示:“买一赠一 请刷次码 两瓶装 外一瓶,更畅轻 美味轻享 身心畅轻 贮存条件:请于2-6℃冷藏存放,保质期21天·生产日期见盒顶部”。此三袋(6盒)酸奶,盒顶部分别标示:“20200201 13 59 12 B71V、20200206 11 59 40 C72V、20200207 12 30 25 B71V”ZIYANG” ,即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2月7日,保质期分别为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截至2020年2月24日被本局查货,盒顶部标示:20200201 13 59 12 B71V的酸奶已过期2天。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的收银电脑里调取并打印2019年 6月 28日 至2020年2月20日该商品的进销存明细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将过期的1袋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扣押,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为查清事实真相,当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5111020033002,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2.当事人于2020年2月5日从嘉乐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袋(2盒/袋)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买一送一套装,外包装袋标示:“买一赠一 请刷次码 两瓶装 外一瓶,更畅轻 美味轻享 身心畅轻 贮存条件:请于2-6℃冷藏存放,保质期21天·生产日期见盒顶部”,盒顶部标示:20200201 13 59 12 B71V。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购进单价7.5元/袋。后供货商因为上述酸奶临近保质期2020年2月21日,遂将其中两袋替换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7日。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商品的进销存明细台账显示: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最后一次销售发生在2020年2月15日。截至2020年2月23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冷藏产品销售区摆放的盒顶部标示:20200201 13 59 12 B71V的酸奶1袋(2盒/袋),已超过保质期限2天。此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8.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4张,商品验收单2份,进销存明细台账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产品检验结果记录单1份,证明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的资质情况等;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实施扣押的事实等;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临期商品登记表》《保质期临期商品管理流程》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减轻情节等。
2020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积极配合调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1袋(2盒/袋)伊利®燕麦+草莓风味发酵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