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51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副食百福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4UGQ71E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百禧街131、133号
经营者:沈*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化妆品、水产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禧街131、13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冰柜内摆放有待售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3瓶、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1瓶。其中,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外包装上标示:“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0.03.01,保质期15天,贮存条件:2℃-6℃冷藏,生产商: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20200221,保质期21天,贮存条件:2℃-6℃冷藏,生产商: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上述产品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在当事人电脑系统里查询了上述两种商品的销售记录,上述酸奶过期后无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过期的四瓶酸奶实施扣押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为查清事实真相,当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10年6月22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于2020年1月2日更换营业执照,于2016年6月28日更换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5111000000576,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2.超过保质期的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酸奶及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是当事人从***********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1日购进6瓶、3瓶,购进价格分别为**元/瓶、**元/瓶,购进金额分别为***元、***元。当事人自述后供货商因为上述食品临近保质期而换货,换为生产日期2020.03.01的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和生产日期20200221的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因当事人未做换货记录,故具体换货日期及换货瓶数无法核实。3.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酸奶购进后于2020年3月3日和2020年3月14日分别销售1瓶、2瓶,销售单价3.00元/瓶,销售时均未超过保质期;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于2020年1月19日及2020年3月1日各销售1瓶,销售单价6.00元/瓶,销售时未过期。截至2020年3月19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冰柜内待售的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3瓶(生产日期:2020.03.01)及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1瓶(生产日期:2020年02月21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此案无违法所得,此案货值金额共计1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2张,***********销售清单复印件1页,前台商品销售流水数据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三: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产品检验结果记录单3份,证明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酸奶等的购货商、生产商资质情况等;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酸奶等实施扣押的事实等;
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好邻居超市保质期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减轻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减轻情节等。
2020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涉案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新希望华西活菌风味发酵乳酸奶3瓶、新希望华西熟风味发酵乳酸奶(熟酸奶)1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