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7)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1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27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27ATH9H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579号1层

  经营者:万*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579号1层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储藏小吃制作原料的冰柜内发现一袋已开封的佳鹤®模拟蟹足棒(剩蟹足棒12根)。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9/02/16C,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生产厂家:山东范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1113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7170100190。”字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18天。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店菜单一张,当场将上述过期佳鹤®模拟蟹足棒扣押,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查清事实真相,当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2017年6月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2019年7月19日因为变更地址更换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25111020102766,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2.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从位于********************************的************购进1袋佳鹤®模拟蟹足棒用于制作海鲜战舰至尊PIZZA售卖,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9/02/16C,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生产厂:山东范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1113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7170100190。”字样,购进单价20元/袋。3.截至2020年3月5日被本局查获,上述已开封佳鹤®模拟蟹足棒已超过保质期限18天,据当事人陈述佳鹤®模拟蟹足棒用于制作海鲜战舰至尊PIZZA,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美团销售记录截图,海鲜战舰至尊PIZZA近一月无销售记录,故此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6张,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过期佳鹤®模拟蟹足棒的事实等;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佳鹤®模拟蟹足棒实施扣押的事实等;

  证据四:当事人提交的《店内内部管理准则 日检查人岗位自查表》《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减轻情节等。

  2020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佳鹤®模拟蟹足棒12根;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7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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