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5)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1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45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立视视光眼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0MA69WK4A2D

  经营者:张易冰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392号

  经营范围:眼镜、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392号的店招为“立视视光”的眼镜店。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柜子内摆放有:①Menicon Progent Intensive cleaner-有效清洁 除蛋白护理液6盒,外包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3220385”。②博士伦 Boston 博视顿®新洁®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润滑液30盒,外包装上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63221907”。③Menicon硬性透气接触镜用多功能护理液11盒,外包装标示“国械注进20173226276”。④EVER clean®preservative free 16盒,外包装标示“中和片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63220052,消毒液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63220339”。其中,Menicon ProgentIntensive cleaner-有效清洁 除蛋白护理液的6盒中有1盒已开封,内仅剩3组(完整的包装内应装有7组),其余5盒均未开封。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2020年3月19日本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明:

  1.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于2020年3月17日从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验光配镜中心购进博士伦 Boston 博视顿®新洁®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润滑液24盒,进货价格66元/盒,当事人自述商家免费赠送6盒。于2019年3月24日从四川联拓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Menicon Progent Intensive cleaner-有效清洁 除蛋白护理液6盒,进货价格120元/盒;Menicon硬性透气接触镜用多功能护理液24盒,进货价格135元/盒;EVER clean®preservative free 24盒,进货价格110元/盒。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并保存了进货票据。上述四种产品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3.当事人未建立上述产品销售记录。据当事人自述,博士伦 Boston 博视顿®新洁®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润滑液自用1盒,赠送6盒;Menicon Progent Intensive cleaner-有效清洁 除蛋白护理液自用4组;Menicon硬性透气接触镜用多功能护理液武警医院医生购买13盒,由于是熟人未收钱;EVER clean®preservative free自用5盒,3盒不知去向。此案货值金额818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照片6页、销售记录18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事实;

  证据二:乐山市中心城区立视视光眼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页、进货票据2页,证明博士伦 Boston 博视顿®新洁®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润滑液、Menicon Progent Intensive cleaner-有效清洁 除蛋白护理液、Menicon硬性透气接触镜用多功能护理液EVER clean®preservative free 4种产品的购进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从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从轻处罚的事实等。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0〕1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Menicon Progent Intensive cleaner-有效清洁 除蛋白护理液6盒、博士伦 Boston 博视顿®新洁®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润滑液23盒、Menicon硬性透气接触镜用多功能护理液11盒、EVER clean®preservative free 16盒;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6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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