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30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顾家优选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MYA77D
经营者:顾*明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135号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水产品、农产品、五金产品、通讯终端设备、针纺织品、家具、家用电器、珠宝首饰、钟、表、眼镜、文具用品、办公设备销售;图书、报刊、卷烟、雪茄烟零售;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23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2019年12月21日在顾家优选超市购买了“汤太太”虫草花菌汤炖料,产品配料中添加了新食品原料蛹虫草(虫草花),该产品未按照《卫计委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没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2019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135号的乐山市市中区顾家优选食品超市进行检查,2019年12月25日我局对超市负责人熊飞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020年1月3日本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9日从乐山市利康園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重庆火之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4月16日生产的湯太太®虫草花菌汤炖料10袋,单价8元/袋,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截止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9袋,销售价格10元/袋,1袋进行退货处理。该食品配料表中含有虫草花(蛹虫草),但标签、说明书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情形不符合《(新食品原料)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2014年第10号)的规定。此案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照片2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九龙坡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复印件1份重庆火之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召回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湯太太”®虫草花菌汤炖料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百大合家惠食品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顾成明、熊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产品检验报告1份、入库单1份、采购登记表复印件1份、商品销售统计表1份,证明湯太太®虫草花菌汤炖料的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1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银小票1页、照片2页,证明案件来源等事实。
证据五:情况说明2份、和解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的 第18号》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2020年3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