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23号
当事人:乐山市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842022890
法定代表人:张*委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215号
经营范围:销售Ⅱ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涉及许可的除外);医疗器械维修;销售仪器仪表、体育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材、金属材料、塑料制品、通讯终端设备、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2月28日,本局依法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215号的乐山市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电脑系统里调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所有商品销售记录。2020年3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称在销售医疗器械时未查看购货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当事人涉嫌将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2020年3月5日本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明:
当事人单位将第Ⅱ类医疗器械销售给市中区利康药店、牛华济仁堂等13家药店,但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将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乐山市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0年1月销售记录30页、购货方资质复印件20页,证明当事人将第Ⅱ类医疗器械销售给经营企业的事实等。
当事人将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
2020年3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情节轻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