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3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百大合家惠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CWDQXT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618号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产品、通讯终端设备及零配件、办公设备、文具用品、针织品、塑料制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蓝*锋
身份证号码:******
2019年12月9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于2019年12月7日在海锋超市(好又多链锁超市)购买的一提八宝粥,外面的生产日期与里面的产品生产日期严重不一致。2019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618号的乐山市市中区百大合家惠超市,在出示执法证后由帅志平陪同对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由超市店长对店内箱装银鹭低糖莲子八宝粥进行开箱检查,箱内产品上的生产日期与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一致。2019年12月10日我局对超市店长帅志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019年12月11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明:
1.消费者投诉的苏稽镇西岸第一城“海锋超市(好又多链锁超市)”即乐山市市中区百大合家惠食品超市;
2.当事人于2019年10月6日从乐山市远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银鹭低糖莲子八宝粥6件(每件12听,共计72听),进价:27.6元/件,即2.3元/听,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2019年12月7日,该超市以整箱的销售方式销售了1箱(12听),销售价:42元/箱(即3.5元/听)。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银鹭低糖莲子八宝粥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90514,包装内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示有20181112 、20180915、20181008、20190605。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不是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也未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的情形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GB 7718-2011》4.1.7.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此案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2份、投诉单1份、账单复印件1份、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区百大合家惠食品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四:蓝海锋、帅志平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蓝海锋、帅志平具有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资格;
证据五: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6份、采购登记表复印件1份、商品销售明细1份,证明银鹭低糖莲子八宝粥的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
2020年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