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0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乐中市监罚〔 2020 〕30号

雷小明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电子称案

雷*明

身份证号码:511102198112175717

2019年12月至,当事人自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1台编号为1909160的电子秤(型号为TCS-150,最大称重150KG,最小称重1Kg,出厂日期2019年9月,阿尔法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称量售卖鱼,以此作为收费依据。此电子秤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电子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
           2、罚款人民币2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2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2

乐中市监罚〔 2020 〕29号

王慧英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电子称案

王*英

身份证号码:511102197504014221

1.当事人于在清风街市场开始经营水产(无预包装食品售卖),并办理了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编号:乐中府柏办(2018)143号;经营场所:清风街菜市场,经营项目:水产、预包装食品)。2.当事人自述:至,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1台编号为1901609的电子秤(型号为TCS-300,最大称重300KG,最小称重2Kg,出厂日期2019年1月,阿尔法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称量售卖鱼,以此作为收费依据。3.此电子秤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电子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
           2、罚款人民币2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2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3

乐中市监罚〔 2020 〕59号

广药四川医药有限公司乐山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案

广药四川医药有限公司乐山大药房

91511102MA62UGTD8K

廖*

1.当事人于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于因经营场所地址变更而更换营业执照并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DB1002379。2.当事人经营的狼毒本草乳膏标价签未标示规格和计价单位,小儿腹泻贴标价签未标示计价单位。

当事人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3月2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4

乐中市监罚〔2020〕155号

乐山市市中区健都堂大药房涉嫌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3M口罩案

乐山市市中区健都堂大药房

91511102MA6AL8DA8B

黄*

当事人2019年12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健都堂大药房(店招:金都大药房)。2020年1月23日晚,当事人从成都众鑫鸿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带呼气阀的3M KN90和带呼气阀的3M KN95,共计31件(250只/件),共计7750只(#E1906613020533C13、#E1806613020533C13、#E140656010223C6),进价12元/只,合计进价93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口罩后,于2020年1月24日零点开始以13元/只-25元/只不等的价格,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126、128、130号的门店上销售,直到1月26日将上述口罩销售完毕。上述口罩销售金额总计122100元,获利29100元。2020年2月6日我局委托3M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M口罩的真伪进行鉴定,2020年2月16日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送检口罩均不是3M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3M中国有限公司的产品。
           2020年1月28 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向消费者退上述3M口罩货款14501元(利润6617元)。综上,当事人上述3M口罩货值金额总计122100元,违法所得为22483元。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3M口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中所指销售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3M口罩115只;
           2.没收违法所得22483元;
           3.处罚款人民币3663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4月8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5

乐中市监罚〔2020〕149号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915111005975003730

周*

1.当事人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更换了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1020023648,核准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80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当事人经营的①伊利®250mlX12盒金典有机奶于乐山市广利兴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进价4.83元/小盒(57.96元/提);至最低平均售价61元/提,20200301开始以展示标注有“零售价76.00元,促销价49.00元”促销标价签以49.00元/提的价格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共销售12提,货值金额588元。伊利250MLX24纯牛奶从乐山市广利兴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00小盒(24小盒/提,共计50提),购进单价2.77元/盒(66.48元/提);-平均售价为62.4元/提,开始以展示标注有“零售价72.00元,促销价55.2元”促销标价签的方式以55.2元/提的价格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共销售35提,货值金额1932元。海天1.9L味极鲜酱油于从成都优品家味业有限公司购进30件(每件6瓶,共计180瓶),购进单价17元/瓶;-平均售价24.9元/提,开始以展示标注有“ 零售价28.5元,促销价22.9元”促销标价签以22.9元/提的价格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共销售18瓶,货值金额412.2元。综上,此案货值金额共计2932.2元。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607号)未对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作出规定,所以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多收价款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4月8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6

乐中市监罚〔2020〕150号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嘉定购物广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嘉定购物广场

乐中市监罚〔2020〕150号

洪*喜

1.当事人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2017年更换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69983654)、和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1020031613,核准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345号,有效期至,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当事人经营的①KO-KO柬埔寨香米5KG从成都华隆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购进100袋,购进单价86.00元/袋;至最低售价59.9元/袋,开始以展示标注有“原价105.00元,促销价52.9元/袋”促销标价签以52.9元/袋的价格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共销售17袋,货值金额899.3元。②多芬柔顺盈润洗发露470ml于从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进12瓶(1件),购进单价47.6190元/瓶;至最低售价46.8元/瓶,开始以展示标注有“原价59.8元,促销价41.5元/瓶”促销标价签的方式以41.5元/瓶的价格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共销售1瓶,货值金额41.5元。③汰渍全效360度洗衣液4KG于从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全国)购进40袋(20件,2袋/件),购进单价52.2208元/袋,售价49.9元/瓶,开始以展示标注有“   原价69.9元,促销价39.9元/瓶”促销标价签以39.9元/瓶的价格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共销售12袋,货值金额478.8元。综上,此案货值金额共计1419.6元。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607号)未对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作出规定,所以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多收价款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4月18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7

乐中市监罚〔 2020 〕39号

乐山市万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陶然阁店涉嫌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案

乐山市万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陶然阁店

915111005582452770

郑*军

1.当事人于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川乐食药监械经营备20140114号。2.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标价签未标示规格;经营的科美防霾口罩(大人)的标价签上产地应为山东,错标为“科美”。

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标价签未标示规格的行为及经营的科美防霾口罩(大人)的标价签上产地应为山东,错标为“科美”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该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3月3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8

乐中市监罚〔 2020 〕35号

乐山市市中区西成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案

乐山市市中区西成大药房

92511102MA63UELF9P

吴*

1.当事人于开业并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DB1001903,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剂(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2.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尤卓尔®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的标价签上未标示产地;仁和®阿达帕林凝胶的标价签上未标示剂型。

当事人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2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9

乐中市监罚〔 2020 〕71号

乐山市市中区新广场药店(建川药品零售连锁)涉嫌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案

乐山市市中区新广场药店(建川药品零售连锁)

91511100MA6286Q21Y

张*

1.当事人于于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CB1000288,经营范围: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剂(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经营类别: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2.当事人经营的麦冬、胎菊、蒲公英、贡菊、胖大海五种中药材标价签未标示产地、等级、规格。

当事人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自行完全履行
           
           2020年2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5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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