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0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125

当事人:乐山川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通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337837551H

负责人:廖艳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东街253、255、257号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具用品;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2020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东街253、255、257号的乐山川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通江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散装食品货架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名称: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生产日期:F20191114B,保质期:3个月(包装完好),生产者: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F),生产地址: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31号2幢,数量:48袋,共计重量:2.0kg,售价:***元/kg,购进价:***元/kg,执法人员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2020年2月26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从****购进了2kg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生产日期:F20191114B,保质期:3个月(包装完好),生产者: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F),生产地址: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31号2幢,购进价***元/kg,售价:***元/kg,2020年12月11日进行了电子台账录入,进货时查验了上家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建立了出入库明细登记,截止2020年2月26日检查当日,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的事实;

证据三:乐山市佰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采购收货单1份、检测报告1份、进货票据1份、出入库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数量的事实。

2020年3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125《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且尚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咸蛋黄小面包(咸蛋黄馅)48袋(共计2kg)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5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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