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0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免罚20204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华朋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UK2J07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447号

经营者:王华鹏

经营范围:食品、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乐山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受理编号:21511100002020022600943493),投诉人在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447号的茂卓连锁店购买的素口水鸡打开以后发现存在发霉现象。2020年2月28 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447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华朋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同批次的素口水鸡,店长口述投诉人描述的情况属实,已将剩余的素口水鸡下架退还厂家。当事人涉嫌销售霉变的食品(素口水鸡),2020228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霉变的素口水鸡是2020年2月26日售出,食品名称:素口水鸡,生产商:成都采阳实业有限公司,保质期:10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村三组201号,生产日期:2019/05/06,净含量:70克,售价:**元/袋,通过微信支付收取货款

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从******购进了上述素口水鸡,单价:**元/袋,数量10袋,金额**元,于8月11日进行了验收并入库。截止2020年2月26日,已售出上述素口水鸡7袋,退回厂家3袋。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素口水鸡时查看了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同时留存了乐山市茂卓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物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微信支付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霉变的素口水鸡的事实;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区华朋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四:乐山市茂卓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成都采阳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采阳销货单复印件、茂卓便利店验收入库单复印件,乐山市茂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霉变的素口水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素口水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看了上家资质、厂家资质及该批次素口水鸡的出厂检验报告,索取了进货票据,建立了进货验收入库记录,进货查验时当事人购进的素口水鸡未发生霉变现象,感官性状并无异常,且该批次素口水鸡未超过保质期。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5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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