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4-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2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港欢副食店

注册号:511100601541891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银湾街74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化妆品、箱包、首饰、洗化用品销售*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

2019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投诉人反映在“coco港货莱佛士店”店购买了泰国去黑头水无合法来源,同时店里还有其他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

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银湾街74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港欢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内柜台上发现芦荟胶去黑头粉刺鼻贴4瓶、金缕梅毛孔收缩水4瓶、资生堂洗面奶1瓶标签标识存在问题,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商检报告、合格证、台账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2019116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据当事人陈述:投诉人购买的泰国去黑头水是当事人2019年10月11日售出,卖价**元,当事人经营的芦荟胶去黑头粉刺鼻贴、金缕梅毛孔收缩水、资生堂洗面奶及泰国去黑头水是****,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商检报告、合格证、台账记录。

现查明:截止2019年11月6日检查当日销售出泰国去黑头水1瓶,售价**元,我局扣押的当事人经营的芦荟胶去黑头粉刺鼻贴、金缕梅毛孔收缩水、资生堂洗面奶及售出的泰国去黑头水,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商检报告及合格证,此案违法所得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芦荟胶去黑头粉刺鼻贴、金缕梅毛孔收缩水、资生堂洗面奶等无商检报告及合格证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和扣押的化妆品的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化妆品的相关资料;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泰国去黑头水)的事实;

证据五:乐山市中心城区港欢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六:李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欢符合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资格。

2019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19256《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3到5倍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无商检报告及合格证的进口化妆品芦荟胶去黑头粉刺鼻贴4瓶、金缕梅毛孔收缩水4瓶、资生堂洗面奶1瓶。

2、没收违法所得23元。

3、罚款人民币1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3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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