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40号
当事人:林*
身份证号:*********
住址:**********
2020年1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称市中区雪杉街526号JIMU化妆品店内的所有境外化妆品都没有中文标识,其怀疑商家贩卖的是走私货物。2020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526号店招为“JIMU”的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无中文标识的产品:标识有L’OCCITANE,30mL护手霜4支;标识有L’OCCITANE CREME MAINS HAND CREAM,75mL欧舒丹护手霜1支;标识有3CE STYL NANDA眼影2盒;标识有VIDIVICI FACE CLEAR女神洁面1支;标识有AHC home 120mL洗面奶2瓶;标识有 JM solution面膜20片,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商检报告、进货票据等,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的进口化妆品,2020年1月20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于2020年1月10日在*****购进。其中标识有L’OCCITANE 30mL护手霜4支,L’OCCITANE CREME MAINS HAND CREAM欧舒丹护手霜2支,3CE STYL NANDA眼影3盒,JM solution面膜21片,VIDIVICI FACE CLEAR的女神洁面2支,AHC home 120mL的洗面奶2瓶。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商检报告、进货票据等。
截止2020年1月20日检查当日,售出L’OCCITANE CREME MAINS HAND CREAM 75mL欧舒丹护手霜1支,售价***元;3CE STYL NANDA眼影1盒,售价:***元;JM solution 面膜1片,售价:****元,VIDIVICI FACE CLEAR的女神洁面1支,售价:****元,违法所得共计:42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二: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和扣押的化妆品的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林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林杨符合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资格。
2020年2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3到5倍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识的L’OCCITANE 30mL护手霜4支,L’OCCITANE CREME MAINS HAND CREAM 75mL护手霜1支,3CE STYL NANDA眼影2盒,VIDIVICI FACE CLEAR女神洁面1支,AHC home 洗面奶2瓶; JM solution面膜20片。
2、没收违法所得421.45元。
3、罚款人民币168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