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4-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0〕9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84UJ50Y;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兴发门巷8号;

经营者:潘*;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销售。

2019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了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19A16033),该报告检验结论为:“乐山市市中区牟子学校食堂采购的粉条(购进日期2019年8月30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乐山市市中区牟子学校食堂进行调查,并由乐山市市中区牟子学校食堂提供的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进行追溯,查明进货来源为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通过对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现场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了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当事人销售的粉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10月21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明:1、乐山市市中区牟子学校食堂采购的粉条(购进日期2019年8月30日)是从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副食百福路店购进的,而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副食百福路店是从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购进的;2、乐山市市中区牟子学校食堂、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副食百福路店均提供了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于2019年8月从慧园街某摊位购进了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无购进票据和购进记录,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该批次粉条共购进了50斤,购进价格为***元/斤,截止2019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元,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SP2019A16033)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No:SP2019A1603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等;

2.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等;

3.乐山市市中区牟子学校食堂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台账、询问笔录、《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副食百福路店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台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的来源是乐山市中心城区好邻居超市兴发店的事实等。

2020年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2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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