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4-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免罚〔2020〕1 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明优多日用品店

经营者:万*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02MA65JD7W8G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高岩塘村2组113号

经营范围:日用品、鞋帽、食品、化妆品销售、饮品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925日,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高岩塘村2组113号乐山市市中区明优多日用品店销售手撕麻花面包进行随机抽检,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手撕麻花面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2190208141126025C)。2019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送达了编号为NO:A2190208141126025C《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19年11月20日,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该手撕麻花面包“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院质检字第2019110000332019年1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院质检字第201911000033《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局于2019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9月17日,当事人从***购进重庆市乐贝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麻花面包(商标乐贝鲜+图形、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19-09-11、保质期18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0010712029、执行标准GB/T20981、生产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11-1-B、9-1-A)5袋在乐山市市中区明优多日用品店销售,进货价格***元/袋、销售价格***元/袋;截止2019年9月25日本局会同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时,当事人已销售5袋,销售收入***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在从***购进重庆市乐贝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麻花面包销售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手撕麻花面包的出厂检验合格证,记录了进货查验情况、保存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进货票据1张、《检验报告》2份、送达回证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证复印件1份、手撕麻花面包《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1份、收货验收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和进货查验等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手撕麻花面包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行为。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手撕麻花面包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和该手撕麻花面包的出厂检验合格证,记录了进货查验情况、保存了进货票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2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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