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乐中市监罚〔 2020 〕10号 | 乐山市市中区方静餐饮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案 | 乐山市市中区方静餐饮店 | 92511102MA64J5973A | 朱*明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开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J5973A;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850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17年9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1020028720,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自述: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眉山花了150元钱购买了电子称(编号为950012,型号为ACS-30,最大称重30KG,最小称重200g,出厂日期2018年2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改正,完善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2、没收计量器具3.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 自动履行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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