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1-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乐中市监罚〔 2020 〕10号

乐山市市中区方静餐饮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案

乐山市市中区方静餐饮店

92511102MA64J5973A

朱*明

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开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J5973A;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850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17年9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1020028720,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自述: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眉山花了150元钱购买了电子称(编号为950012,型号为ACS-30,最大称重30KG,最小称重200g,出厂日期2018年2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通过人工控制电子称使得电子称所称的物品重量较真实重量上浮20%来计算销售金额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和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1、责令改正,完善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2、没收计量器具3.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自动履行
           1月20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0-0000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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