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19〕154号
名称:乐山市中心城区汇森蛋糕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08MK87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418号
经营者:刘*钢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费者到通江所投诉当日在龙游路的北京华联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徐福记牌自然予胡椒奇亚籽饼干(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4190002302,生产日期 ,保质期 9个月)并提供了饼干和购买票据。我局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2日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第二分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借了柜台进行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人员和法律责任由租赁方来承担。当事人于2018年8月21日从*****购买本批徐福记牌自然予胡椒奇亚籽饼干,购买数量24盒,购进单价为**元/盒,销售单价为**元/盒。生产日期 2018年6月9日,保质期 9个月,2019年3月9日到期,到期后当事人仍在进行销售。2019年3月11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及时对同批次食品进行清理下架并退还消费者货款29.7元和赔偿1000元。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未查见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场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证明场地出租方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场地出租事实和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汇森蛋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场地租赁事实和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三、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付款收据复印件2份,超过保质期饼干照片4张,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消费者购买情况和举报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19〕1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投诉后积极处理,及时退货退款和赔付;消费者并未食用,未产生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