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19〕135号
名称:乐山好伙伴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7LM6J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竹林路959号31幢8、9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
经营范围:销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食品、酒、饮料、卫生、消毒用品、日用百货、农产品;化妆品销售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在供货前已知“乐山市市中区福善堂药店”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2019年1月21日开始向“乐山市市中区福善堂药店”批发了“杜蕾斯”、“冈本”、“杰士邦”、“双一”等品牌避孕套和“真孕”早早孕检测试纸笔、试纸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
证据二、《质量保证协议》1份、销售单打印件5份、《询问笔录》1份、退货单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当事人主动采召回措施和提取的证据的合法性。
当事人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给不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召回消除违法后果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